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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07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安健[2014]1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7

颁发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浙安监管安健[2014]106号

2014年7月7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实施,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基础。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是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摸底调查工作。请各市安监局于7月21日前,将负责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人员名单报省安监局职安处。

  二、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审核汇总和报送调查信息。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有关数据采集,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通知》附件1)各项栏目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要对用人单位填报的数据信息认真进行审核,并汇总填写《分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见《通知》附件2)及时报送上一级安监部门。请各市安监局于11月30日前将分行业调查统计汇总表上报省安监局。

  三、整合工作资源,同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结合本次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同步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要求,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络平台登陆注册单位名称,如实填写所属行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等相关信息,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协调沟通,做好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衔接和延续,并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申报结果确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可从省安监局网页(网址: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4NJ3XC3UFPS6T635QPZYGG5C/)右下角“职业危害申报”栏目点击进入(安监部门登陆账号沿用原卫生部门注册的账号,账号和密码由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移交提供)。省安监局职安处联系电话(兼传真)0571-87058935;电子邮箱: zac@zj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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