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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邹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4

发文字号

邹政办发[20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滨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4

颁发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邹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邹政办发[2017]3号

2017年3月24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邹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滨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遵循原则
  1.3.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1.3.2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1.3.3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原则。
  1.3.4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1.3.5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邹平县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1.1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2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1.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2.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2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2.2.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3.1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3.2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2.3.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4.1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4.2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2.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指挥部设置
  邹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食安办主任和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由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食安办。

  3.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食安办、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4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县食安办(县食药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民宗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因清真食品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社会福利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与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鉴定工作;监督生产单位对确认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实施召回,停止其经营并销毁。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卫计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粮食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盐务局:负责食盐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其他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Ⅳ级及以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3.5.1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监察局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3.5.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扩大。
  3.5.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3.5.4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计局负责,提出监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3.5.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保护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5.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5.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食安办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3.5.8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卫计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5.9镇街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4.2医疗保障
  由县卫计局负责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县食安办指导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4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县食安办督导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5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4.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7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各级政府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监测预警
  县卫计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县卫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县卫计局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2事故报告
  5.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县食安办和县卫计局通报的信息;
  (3)镇街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县区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5.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县卫计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计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计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县卫计局和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县食安办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邹平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食安办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食安办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县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或国务院食安办报告。
  5.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食安办、县卫计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死亡人数、报告事故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5.2.4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县卫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安办会同县卫计局等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事故分析评估。
  有关专家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邹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1.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1.2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

  6.2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计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计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畜牧兽医、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兽医、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镇(街道)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县外时,应及时报请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镇(街道)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5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由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后期处理

  7.1善后处理
  县人民政府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督查考核
  7.2.1督查考核
  县食安办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

  8.附则

  8.1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演习演练
  县、镇街食安办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邹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邹政办发[2012]51号)自本预案施行之日起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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