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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漳州市医院和漳州市中医院为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4

发文字号

漳人社[2016]2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漳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4

颁发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漳州市医院和漳州市中医院为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通知

漳人社[2016]243号

2016年7月4日

各县(市、区)人社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人劳管理部门,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漳州市医院、漳州市中医院:

  为规范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满足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需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1号)精神,经研究,将漳州市医院和漳州市中医院作为我市工伤康复试点机构。

  工伤康复治疗项目、康复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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