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卫药[2014]71号
2014年2月27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局制定《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建立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收集、汇总、公布和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在天津市卫生信息和药品集中采购门户网站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指:天津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行贿行为。
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期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
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依纪做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市卫生局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自动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
七、对一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参加我市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时对该企业产品做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本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自名单公布后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市医药采购中心在承担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应认真核对企业有无不良记录信息,按相关规定审核并确定投标人资格。
八、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市卫生局接到举报后,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各区县卫生局要将查处或掌握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本规定
第四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名单,及时报送至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及时核实并将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十一、不良记录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十二、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理。
十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卫生局于2008年11月24日印发的
《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卫监[2008]4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