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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7

发文字号

徐食药监办[2017]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徐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委托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徐食药监办[2017]72号

2017年4月27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徐州市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办法》(徐食药监办[2017]33号),经研究,决定委托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事项。以上委托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1日前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暂由市局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上述委托事项的办理工作,确保对委托的职能能够接得住、办得好,让群众满意。要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擅自抬高或者降低办理标准。同时要认真做好办理事项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真实、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管理规范”。

  各单位要在每个月底,及时在网站公布上述委托事项的许可和备案信息,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及行政许可服务处,市局将不定期地对委托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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