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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控制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01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控制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152号

2005年6月1日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控制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5]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目前我区做好预防控制禽流感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禽流感传入人间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对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控制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内蒙古自治区防治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定期深入到各医疗机构,认真开展人禽流感监测和主动搜索工作。特别要突出重点地区、高暴露人群(包括兽医和长期从事鸡、鸭、鹅、猪等动物的饲养、贩卖、屠宰的人员)、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的疫情监测,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人禽流感疫情发生。

  三、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集贸市场、禽类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生活饮用水等重点场所、重点产品、重点环节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同时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防控措施及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与畜牧部门配合,对从事养殖、贩卖、家禽宰杀和兽医等职业暴露人员,加强预防禽流感知识的宣传,做好个人防护,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间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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