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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8

发文字号

吉卫联发[2011]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8

颁发部门

吉林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吉林省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1]26号

2011年4月18日

各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了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7号),拟定今年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宣传的重点人群是:中小企业主、非正规经济部门业主和农民工。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通知要求,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四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吉林省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省级四部门成立联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厅刘中正副巡视员担任,成员由各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具体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各地四部门要按照省里的整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各地的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内容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和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就;
  (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四)农民工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五)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六)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七)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三、主要宣传活动及时间安排
  (一)4月18日至26日,宣传活动的前期准备。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针对主要宣传对象,突出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领导出席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标语、宣传板等系列宣传资料,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或跟踪采访。
  (二)4月27日,全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周活动正式启动。省级和长春市四部门联合举办宣传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由长春市卫生局承办,省职业病防治院及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参加;各地要同步组织形式多样的街头宣传和现场咨询活动。
  (三)4月28-5月1日,全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全面开展。各地可以针对当地主要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人群,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例如四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者和中小企业主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工作和生活情况的跟踪采访、职业病检查机构对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体检等。
  (四)5月2日-15日,工作总结阶段。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专题报道,归纳整理文字和声像资料,及时上报信息和存档。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认识,扎实工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为契机,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一些实事。
  (二)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201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吉卫发[2011]59号)要求,充分利用201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经费,在辖区内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三)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扩大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要在内部刊物、网站开设《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专栏。
  (四)要求各市(州)级四部门于5月20日前将辖区宣传周活动的书面总结、声像资料和统计表(见附表)分别报送上级对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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