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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6

发文字号

攀办发[2015]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攀枝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6

颁发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攀办发[2015]55号

2015年8月26日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8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从2016统筹年度起,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80元/人·年(人均缴费提高20元/人·年),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350元/人·年(人均缴费提高30元/人·年)。

  二、困难人群参保政府补助标准
  为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问题,在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普惠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困难人群参保的政府补助标准,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部分由县(区)依据城市医疗救助、残疾人帮扶等相关政策规定,在其相应的资金中予以资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从2016统筹年度起,对下列困难人群参保增加缴费补助,增加后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一)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中的特殊困难人群缴费标准  1.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  2.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下同),个人不缴费。  3.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残疾的在校大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  (二)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中困难人群的缴费标准  1.持有《低保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以及持有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2.持有《低保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个人缴纳70元。其中,持有《残疾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低保对象,个人缴纳20元。  3.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个人缴纳80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50元。  5.具有攀枝花市城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或非父母双亡但事实无父母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或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三、儿童自闭症、发育迟滞疾病医保待遇
  将学生儿童(0~14周岁)发生的儿童自闭症、儿童精神发育迟滞疾病治疗纳入居民医保特殊门诊视同住院费报销范围,同时对自闭症、发育迟滞疾病住院治疗及特殊门诊治疗视同住院费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再提高10%(不包括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攀办发[2014]67号)要求,从2014年9月起,我市主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330元/人·月调整为380元/人·月,全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即760元/人·月。

  五、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政府财政补助规定另文下发。除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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