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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6

发文字号

浦卫计财[200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浦卫计财[2009]4号

2009年12月26日

各医疗单位:

  现将上海市物价局文件(沪价费(2009)012号)《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收费标准认真遵照执行。

  注:文件附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物和生物制药部分)及《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请从上海政府网站(https//fbyaa6885e577c174ffc9621cfeaffed078d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serobject26ai19740.html)下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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