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101号
2011年7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卫生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广东省有关要求,完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监管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和评价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用药需求。主要目标包括:
(一)2010年,在南澳县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全市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称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到2011年,全市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二、主要任务
(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法规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规范基本药物购销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要从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中选择,并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采购方式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执行,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网上采购和网上交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结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实行统一采购;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阳光采购筛选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单位按照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加强基本药物配送,通过减少流通环节、提高配送集中度、合理选择有配送能力的经销商等,完善供应保障措施。
(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环节监管。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教育、培训,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培训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用非中标基本药物替代中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必须实施零差率销售。
3、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具体使用比例。
4、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部分)》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处方点评制,加强培训和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为主,使用省增补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
(四)调整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并制定鼓励、引导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使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五)落实完善政府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对医疗机构因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实行绩效工资和增加政府投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补偿、上级医院扶持帮助等渠道解决。
1、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运行经费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对于核定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区县政府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2、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所需的加成费用,70%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担;其余30%由各级财政解决,其中省级财政占15%,市级财政占7.5%,县级财政占7.5%。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3、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编内全员聘用制和工资津补贴绩效考核制,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加服务人次、拓展服务范围、增收减支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要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依据和职工绩效工资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健全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合理分流人员,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六)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1、各配送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药物配送责任制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加强对经营企业基本药物购进、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在流通环节安全可控。鼓励和引导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规模经营,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配送费用,合理降低基本药物销售价格。
2、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特别是对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
3、加大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力度,对基本药物实行抽验全覆盖,并将抽验和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安排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资金,保证资金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管,监管零售药店基本药物的合法购进,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安全监测。
物价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应及时调整更新。
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各自职责任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规范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结算等环节管理,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落实有关职责,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扎实有序推进。
(二)积极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强化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重点宣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积极营造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和使用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引导其积极配合,主动参与,按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
(三)建立服务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构建全市基本药物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方便公众对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制度、使用信息的查询,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规范实施。
(四)开展效果评价。建立基本药物成本效益经济评价体系,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基本药物价格降低程度、公众受惠情况、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影响、制度运行成本效益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基本医疗制度,科学合理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