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抗菌药物凭处方销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2

发文字号

青食药监流通[2011]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2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抗菌药物凭处方销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食药监流通[2011]41号

2011年4月22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改[2010]111号)文件精神,以及《青海省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对我省药品流通领域抗菌药物的监管力度,强化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的日常监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抗菌药物凭处方销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继续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通过严格处方药管理,规范处方药经营行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的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抗菌药物的管理为重点,消除公众用药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
  (二)依法加大对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促进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监管工作的实施。一要加强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规范情况的检查,零售企业是否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及GSP规范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规定核减经营范围,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二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须凭处方销售监管,是否将销售的处方药按照规定进行登记销售,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依法处理。三要加强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配备及在岗情况,以及处方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是否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配备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四要加强对已明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品种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GSP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五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搞好此次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
  (三)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切实把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实施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也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增强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警示滥用药物带来的严重后果,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理解支持配合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通过共同努力,切实把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全面地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22日-4月30日)
  企业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报辖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1年5月1日至7月1日)
  各市(州)局要在零售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结合药品日常监管开展对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1年7月1日至7月30日)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认真查找经过整治、监督检查仍未彻底解决的薄弱环节,并将专项检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30日前报省局。省局将对部分市(州)局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