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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食盐生产经营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06

发文字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4]18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06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食盐生产经营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4]1862号

2014年6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盐务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66号)的有关规定,为准确掌握我省食盐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完善食盐价格管理政策,决定对全省食盐生产、流通各环节经营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定期监审,现就监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基期
  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监审对象、内容
  (一)监审对象: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属3个国营盐场和21个食盐运销企业。
  (二)监审内容:食盐生产成本、食盐产区批发成本、食盐销区批发成本。

  三、监审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报:请各生产、运销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填报广东省食盐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监审表并对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等作相关分析说明。
  (二)复核:请各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负责对所在地食盐生产、运销企业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复查核对。
  (三)抽查: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对部分生产、运销企业的成本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取证,确保成本资料的真实准确。属抽查的企业其复核与抽查工作可同时进行。抽查企业另行通知。
  (四)审核、汇总: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所有监审企业的成本费用水平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核算各环节经营成本。

  四、监审要求
  (一)复核要求:请各市按监审表的内容,认真核对企业会计报表、账册及各种资料。如对企业上报的数据有调整的,应对调整情况及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二)上报时间:请各市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和审核情况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三)报送材料:
  1.生产企业: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广东省食盐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监审表(见附件)。
  (3)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账簿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基本生产及辅助生产明细表、制造费用及产品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表、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固定资产清单及累计折旧计算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等资料。
  (4)企业分盐种场放、坨放情况。
  (5)其他与食盐生产、经营成本相关的资料。
  2.运销企业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广东省食盐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监审表(见附件)。
  (3)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账簿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营业业务利润明细表、产品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表、固定资产清单及累计折旧计算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等资料。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联系人:余帼英 联系电话:020-83134693 电子邮箱:gdcbd@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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