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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6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药流[2014]2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6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冀食药监药流[2014]210号

2014年5月26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开展好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存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城乡结合部、车站、农村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等风险隐患点、问题多发地的医院、诊所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力度,重点突出对假药、劣药、过期药品的打击治理,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意识,提升药品质量保障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时间安排
  2014年6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4个月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三、内容方法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组,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检查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药品供货单位资质是否合法、齐全,抽查核对所供药品的税票(含劳务清单)、销售清单(随货同行)是否齐全、真实,检查药品是否按要求存放,药品阴凉库、冷库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并正常运转。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抽验力度和覆盖面,结合上年度抽验结果,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抽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尤其对涉嫌假药、劣药及过期药品的,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四、总结报送
  各市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借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契机,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排查梳理影响药品质量的风险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导医疗机构及时整改。同时做好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和上报工作,对检查中有问题的单位要详细描述,问题严重或已立案查处的要单独整理材料,请于 9月25日前将检查报告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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