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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药品及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26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2007]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11-26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6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药品及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暂行)》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69号

2007年11月26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结合我市儿童临床用药和诊疗情况,经专家评审,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确定了《天津市儿童医保用药及诊疗项目范围(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1、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范围(西药部分)

  2、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增加儿童剂型部分

  3、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范围(中成药部分)

  4、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儿童诊疗项目补充报销范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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