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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标准化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5

发文字号

内人社发[2016]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标准化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6]44号

2016年8月25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我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11号),取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资格审查。并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标准化管理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60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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