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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填报甲型H1N1流感境外医学观察人员相关统计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3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9]3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填报甲型H1N1流感境外医学观察人员相关统计表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9]396号

2009年5月13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填报〈甲型H1N1流感境外医学观察人员相关统计表〉的函》(卫发明电[2009]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我区甲型H1N1流感境外医学观察人员统计工作,自2009年5月13日起,请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办公厅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所辖地区甲型H1N1流感境外医学观察人员相关情况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同时分别统计来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医学观察的人数,并填报《甲型H1N1流感境外医学观察人员相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要求与《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人员相关情况统计表》相同,于每日的9时前将昨日24小时内境外医学观察人员详细情况统计表报送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疾控中心负责汇总各盟市上报境外医学观察人员有关情况,并务必于每日9时30分前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疾控中心疾病预防控制科
  联 系 人:宋壮志
  联系电话:0471-5984902(传真)

  附件:

  1、盟市甲型H1N1流感境外医学观察人员详细情况统计表

  (截止2009年 月 日 24时)

  国家/地区   观察场所   医 学 观 察 人 员
  当日正在  观察人数   当日新增  人数   当日解除  观察人数   累计解除  观察人数   累计观察  总人数   有症状者
  当日总人数   当日新增人数
    医院              
  居家/住地              
    医院              
  居家/住地              
  合 计   医院              
  居家/住地              


  注 :1.“医学观察”是指在传染病最长潜伏期内,将疑似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收留在指定场所,进行诊
  察和检验。
  2.“有症状者”是指有发热(≥37.5℃)或急性吸吸道症状者。
  3.国家/地区栏请填写医学观察人员或有症状者来自的地区或国家,如香港、澳门、台湾、美国、墨西哥等,每个国
  家或地区请分别统计。
  4.在宾馆、酒店等指定地点接收医学观察的人员请填入“居家住地”一栏。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填报《甲型H1N1流感境外医学观察人员相关统计表》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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