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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六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执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5-04-24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函[2015]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4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六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执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复函

鄂价农医函[2015]29号

2015年4月24日

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我省核定三级医院有关情况说明的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46号)、《关于我省核定三级医院有关情况补充说明的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委2013~2014年新核定三级医院中,武汉市六医院等3家医院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示,武汉市黄陂区中医医院等9家医院已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5]262号)的相关规定,上述12家医院(名单见附件)符合执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条件。我们将会同你委下发通知,明确上述12家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

  二、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中“各地三级甲等医院及规划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结果,必须报我部核准后方可公示,未经核准的评审结论视为无效”的规定,经请示国家卫生计生委,汉川市人民医院等其余38家医院,在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公示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核定其新的收费标准。

  附件:武汉市六医院等12家三级医院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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