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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1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2009年12月21日

北碚、万州、涪陵、黔江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三院临床检验中心、重医大附一院、市二院、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为安全、及时、有效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明确诊断、分类管理并采取及时的医疗救治措施,早期发现、诊断和救治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要求,结合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实际,决定在我市部分医疗机构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患病人数和重症病例数仍在上升,在符合条件的部分医疗机构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能提高甲型H1N1流感早期发现和诊断的能力,及时有效治疗甲型H1N1流感病人。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拟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甲型H1N1流感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二)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三)通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的PCR实验室资质认定。
  按照以上条件,结合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实际,经研究,拟在我市以下医院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重医附一院、市二院、市九院、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黔江中心医院。

  三、工作步骤
  (一)技术培训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拟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医院开展技术培训。培训对象为相关医院具体从事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人员,培训合格后相关人员方可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技术培训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相关医院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拟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医院要在2010年1月15日前将相应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报市卫生局备案。
  (三)现场考核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和检测质量,市卫生局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拟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医院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工作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
  相关医院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按规定报市卫生局备案,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人员通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培训合格,实验室通过市卫生局组织的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做好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技术培训和现场考核工作,并将培训和考核情况及时报市卫生局。
  (二)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相关医院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严格按照核酸检验国家标准和《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执行。医院要及时将检测到的重症、危重及死亡病例留存的阳性标本或提取的病毒核酸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和后续基因测序等工作。
  (四)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有关费用,我局将指定相关医院协调物价部门后确定,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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