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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8-01-24

发文字号

穗人社通告[201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穗人社通告[2018]2号

2018年1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做好人工耳蜗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实施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局拟定了《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于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2月2日(共10天)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通知》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ybc@gzlabour.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人工耳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人工耳蜗费用,按不高于76000元(含76000元)的标准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低于76000元的,按实际价格纳入支付范围。超出76000元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人工耳蜗费用,由个人按比例先自付后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三、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人工耳蜗费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四、本通知自2018年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属公费医疗的人工耳蜗费用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规定的人工耳蜗费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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