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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2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3]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2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3年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3]79号

2013年4月2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各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规范专科医疗服务,我省自2011年启动了为期三年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为做好2013年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评审专科范围
  包括消化内科、肾内科、胸外科、烧伤科、儿科(新生儿专业除外)、眼科、口腔科、肿瘤科、皮肤科、感染性疾病科、医学影像科等11个专科。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申报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要求认真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认真执行“三好一满意”、抗菌药物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没有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原则上为三级医院;符合标准要求的二级医院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也可参加临床重点专科评审。
  (二)申报程序。
  1.医院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属医院径报省卫生厅。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属医院申报专科数量不得超过8个。
  医院申报临床重点专科须提交《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通用书)》,医学影像科填写《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医学影像科)》,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必须保证真实、完整、准确。
  2.市级初评。各地级以市(含顺德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医院进行初评,并在医院申报资料中加具推荐意见,并以文件形式上报我厅。同一专科有多个医院申报,应当明确医院排序。
  消化内科、肾内科、胸外科、烧伤科、儿科(新生儿专业除外)、肿瘤科及医学影像科等7个专科,每一地市每专科上报的数量不超过2个,广州、深圳不超过3个。眼科、口腔科、皮肤科、感染性疾病科等4个专科,每一地市合并上报数量不超过5个,广州、深圳不超过9个。

  三、评审方法
  (一)评审标准参照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标准。
  (二)临床重点专科的省级评审主要为书面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评审。
  (三)参考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珠三角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合理布局确定省临床重点专科。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临床专业科室建设的总体布局规划,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具备条件的医院开展申报工作。各申报医院要按标准对医院相关科室进行自评,实事求是填报申报书。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和评审资格。

  申报资料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联系人:郭洁吾,联系电话:020-8371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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