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玻璃、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
揭安委明电[2017]2号
2017年4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产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材行业主要产品玻璃、水泥、卫生陶瓷等制品年消费量巨大。建材行业的生产方式具有生产工艺多样化,作业条件艰苦,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多,易导致尘肺病和发生事故的特点,又存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小型企业居多,增加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难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把玻璃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等列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的严重类别。
为了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进一步深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的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结合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关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市安委会决定开展全市玻璃、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玻璃、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具体分类如下: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水泥搅拌站)。
陶瓷制品制造和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的企业检查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23号)执行。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玻璃、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表2)。
三、步骤安排
即日起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
启动阶段:即日起至6月底,各地要组织有关企业召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宣传发动会,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把检查要求传达到各企业。请各县(市、区)安委会将辖区内有关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见附表1),并于6月底前报送市安委办。
自查阶段:7月至9月底,各有关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对照《玻璃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8-2015》、《水泥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47-2015》和《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15》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开展自查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指导督导。
检查阶段:10月至11月底,各县(市、区)安委会组织检查,市安委会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组组成
组 长:柳沐荣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黄伟彬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黄育生 市发改局副局长
成员在市安全监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局中抽调,市疾控中心一名专家参加。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单位要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精神,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自觉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二)协调联动。认真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级发改部门和负有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并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息通报机制。
(三)周密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当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难点,加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出台本地区玻璃、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检查文件并组织实施。各地部署专项检查文件请于5月底前报送市安委办。
(四)强化检查。各检查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和执法监管力度,督促玻璃、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予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各县(市、区)安委会请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玻璃、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及有关报表报送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