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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计生委、武汉市发改委、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再次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8

发文字号

武卫生计生[2015]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武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8

颁发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武汉市发改委、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再次修订意见的通知

武卫生计生[2015]62号

2015年6月8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拟定的《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再次修订意见》,已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再次修订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国发[2013]40号)以及《全国医疗体系规划纲要》等精神,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现对《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设置规划》)以及《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修订意见》(以下称《修订意见》)再次进行修订,本规划期内,在全市范围内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标准,具备相应的办医条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医院的设置。取消《修订意见》中关于“本规划期内,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2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以及“二环线以内区域不再进行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审批”等限制规定;取消《设置规划》中关于产科和助产技术机构设置的限制规定。本规划期内,在全市范围内新设置各级各类医院,不再受区域和床位数的限制。

  二、关于医院诊疗科目的变更。将《修订意见》中“现有2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不再增设泌尿外科、妇产科(含6个二级诊疗科目)和传染科(含7个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含4个二级诊疗科目)和口腔科(含13个二级诊疗科目)等诊疗科目”的规定调整为“现有2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不再增设泌尿外科、妇产科(含6个二级诊疗科目)和传染科(含7个二级诊疗科目)等诊疗科目”。

  三、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将《设置规划》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床位数不超过50张。如因实际需要增加康复医疗床位的,总床位数不超过99张”和“中心卫生院按一级医院标准床位不超过99张,一般卫生院床位不超过80张”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床位数原则上不超过99张,在承担有医养融合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适量增加康复、护理床位。”

  四、关于门诊部的设置。取消《修订意见》中关于“三环线以内不再新设门诊部”的限制规定。本规划期内,不再新设泌尿外科、妇产科(含6个二级诊疗科目)和传染科(含7个二级诊疗科目)等专科门诊部,在全市范围内新设置其他专科门诊部或综合门诊部,不再受区域和专科的限制。

  五、关于诊所的设置。取消《修订意见》中对医疗美容科、口腔科诊所不再新设的限制规定。本规划期内,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药店可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三环线以内不再新设其他类诊所。三环线以外区域诊所的新增数量由原来的10%以内调整为30%以内,不再新设泌尿外科、妇产科(含6个二级诊疗科目)和传染科(含7个二级诊疗科目)类别的诊所。

  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与原规划不一致之处以本次修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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