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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25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综[2011]2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28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1]243号

2011年3月25日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要求,我们对文件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价格进行了增补,一并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此次公布价格高于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零售价格的药品,各医疗机构仍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详见附件三)。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三、对于附件一中未列规格,附件二中未列剂型(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剂型除外)和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申请定价资料报我委价格综合处,经审核后公布价格。在此期间,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四、上述价格和有关规定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五、联系人:价格综合处,马特。

  联系电话:022-23142208

  附件:(略)

  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三、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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