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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2018年5月28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对新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且未明确个人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统筹区域内,有限制使用条件的执行10%的个人自付比例,无限制使用条件的执行5%的个人自付比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40%的个人自付比例。同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10%的个人自付比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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