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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全区卫生应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8

发文字号

内卫应急字[2011]7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评选表彰全区卫生应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内卫应急字[2011]738号

2011年7月18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十一五”期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卫生应急工作者紧紧围绕“一案三制”建设这一中心环节,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卫生应急工作成绩的取得,凝聚了全区卫生应急工作者的心血,特别是广大基层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常年坚守卫生应急工作岗位,任劳任怨、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在应对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甲型H1N1流感疫情、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卫生应急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激励广大卫生应急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推动卫生应急工作持续向前发展,卫生厅决定开展全区卫生应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名额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中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的人员。
  3.表彰名额:全区卫生应急先进集体57个,全区卫生应急先进工作者102个(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有健全的卫生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明确;
  2.卫生应急工作思路清晰,在推进卫生应急工作 “一案三制”建设方面成效显著;
  3.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先进个人
  1.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积极创新、勇于奉献;
  2.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中做出显著成绩;
  3.在推动卫生应急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先进事迹。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表彰活动,以“表彰公平、程序公开、突出基层、面向一线”为原则,精心组织,严格选拔。
  2.评选推荐工作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的方法。各地应严格掌握评选推荐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和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意见,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审定。由各盟市卫生局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审查后按照表彰名额确定拟表彰对象,并于2011年8月12日前将全区卫生应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一份)寄送卫生厅应急办。厅直单位及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的卫生应急先进集体由卫生厅根据推荐材料进行审定。
  3.评选推荐时,要着重考虑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着重考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具有较强示范性,能够在广大卫生应急工作者中形成明显导向作用的集体和个人。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牌匾。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联 系 人:徐玉平、孟 蕾
  联系电话:0471-6946379、6944685
  邮寄地址:呼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应 急办
  邮 编:0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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