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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机食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参加中国国际环境标志产品博览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12

发文字号

新机办发[200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2

颁发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机食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参加中国国际环境标志产品博览会的通知
(新机办发[200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办、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认证中心承办的中国国际环境标志产品博览会于2005年11月16-18日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其中,有机产品是该博览会四个展区中重要的展区之一。
  为了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有机食品产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4〕159号)文件精神,大力宣传我区有机产品,提高我区有机产品的知名度,寻求国内外有机产品贸易商,自治区有机食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有机办)将组织自治区有机产品参展团参加此次博览会。为了做好我区有机产品参展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鉴于我区有机产品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通过认证的有机产品数量少、加工规模小,自治区有机办将把我区各地的有机产品集中起来,统一参展,以发挥我区有机产品的整体优势。
  2、有机产品博览会是有机产品销售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各地政府应积极引导,大力支持有机产品申报参展工作。
  3、申报参展产品以有机产品为主,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绿色食品也可以申报。有机产品和绿色食品必须已通过认证,包括有机转换产品,正在认证当中的产品必须提供有关证明。
  4、各地州环保局要积极组织所辖县市环保局或有关单位和企业申报参展产品,并组织做好展品宣传资料的准备工作。申报单位将参展产品报所属地州、市环保局,由地州、市环保局统一向自治区有机办申报。
  5、各地州、市环保局请于2005年9月16日之前将所辖地区申请参展产品的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有机办审定。经审定确定的参展产品,将按申报产品种类收取展品参展费用,有关具体事宜将在参展产品审定后另行通知。

  联系人:阿迪力  殷小炜
  联系电话:0991-2337939    传真:0991-2819429

自治区有机食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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