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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7

发文字号

苏煤安办[201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7

颁发部门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通知

苏煤安办[2015]8号

2015年4月7日

各煤矿企业,有关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徐州监察分局,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江苏煤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
  各煤矿企业及煤矿(工程处、项目部、选煤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分管负责人,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各级管理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带着对广大矿工的深厚感情,像抓安全生产一样抓好职业病防治。认识上要更高一层,摆位上要更加突出。

  二、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煤矿企业及煤矿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纳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纳入季度质量标准化及日常检查考核内容,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推广粉尘防治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将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攻关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
  各煤矿企业及煤矿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从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三、广泛宣传贯彻,营造浓厚氛围
  各煤矿企业及煤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家讲座、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增强煤矿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形成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依法监察
  徐州监察分局要将煤矿作业场所(含矿井建设施工场所、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及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纳入“三项监察”,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
  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省局将适时召开煤矿职业卫生工作座谈会,宣传贯彻两个《规定》内容,并于今年7月份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监察。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煤矿企业及煤矿,将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省局将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审查,对未按照两个《规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煤矿,不予延期和变更换证。

  请各煤矿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煤矿、工程处、选(洗)煤厂及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并督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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