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人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卫办基层[2015]3号
2015年3月26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我省实施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制(以下简称“学费代偿制”)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由于各地组织申报“学费代偿制”补助人员名单的工作进度不一,存在工作质量差异较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学费代偿制”补助人员申报工作,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符合《关于对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的通知》(闽卫人[2009]112号)和《关于扩大医学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实施范围的通知》(闽卫人[2010]4号)文件要求,在2009年1月1日后新入编聘用到全省47个县(市、区)城区所在地以外的乙类和丙类乡镇卫生院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中医骨伤)、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毕业,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2009年1月1日后新入编,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的连续服务期限为五年(不足五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且按聘用合同工作满一年者。
补助对象因工作需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配到列入补助范围的其他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其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服务期限;调离补助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的,不再列为“学费代偿制”补助对象。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4.已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计划的人员不再重复列入“学费代偿制”补助对象。
5.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11号)招收的定向乡镇卫生院本科生不再享受此学费代偿政策。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填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填报《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首次申请补助人员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聘用合同、入编凭证(即《机构编制核编证》中关于补助对象的《人员增减名册》)、身份证、专业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上报时应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审核公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个人填报材料,审核合格者名单应在其本人所在单位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同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函说明公示情况(并将公示网页截图附后),并报送《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2)及相应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复核上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指定人员对县级上报的“学费代偿制”补助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统一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三、申报时间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闽卫人[2009]112号文件中规定的“学费代偿制”补助对象申报时间调整至每年4月。各地每年应按照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学费代偿制”补助人员申报工作(省级不再另行发文)。
符合”学费代偿制“补助人员的个人填报工作应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的审核公示工作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的复核上报工作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四、补助经费
“学费代偿补助”补助对象按5000元/年/人标准,逐年申领发放,连续发放五年,补助资金总额25000元/人。
五、工作要求
(一)“学费代偿制”补助人员申报工作政策性强,申请补助条件设置严格,涉及大学毕业生个人利益。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指定1名熟悉人事工作的同志作为责任经办人,对申报人员的入编聘用时间、执业医师资格、全日制本科学习经历、专业要求、工作地区、工作单位及在岗情况的等条件逐一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学费代偿制”补助人员专项档案,确保申报人员资格符合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学费代偿制”工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资金监管。省级补助经费下拨后,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本级财政部门及时落实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确保在每年11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各地在“学费代偿制”补助名单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联系电话:0591-83201691。电子邮箱:
fjsqws@126.com。
附件:(略)
1.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资金申请表
2.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补助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