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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4-05-19

发文字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4]15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19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公示

粤发改价格函[2014]1561号

2014年5月19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按照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我委整理了以往公布的涉及每一个药品具体品种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拟取消,现予以公示。

  本次公示截止时间为5月25 日17:30。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在网上实名反馈并扫描上传有关说明书,同时将纸质申诉函、注册批件和说明书在公示期截止前递交到广东省价格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5号一楼受理大厅1号窗,电话:020-83134601,邮政编码:510040;业务咨询电话:020-83134629)

  附件:拟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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