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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医学院实习学生在内蒙古医院学习期间党组织关系管理意见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01-05

发文字号

内卫机党字[200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0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内蒙古医学院实习学生在内蒙古医院学习期间党组织关系管理意见的批复

内卫机党字[2005]1号

2005年1月5日

内蒙古医院党委:

  你院党委1月4日报来的《关于内蒙古医学院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组织关系管理问题的请示》(内医党字[2004]17号)收悉,经与区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研究协商,现批复如下:

  根据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因此,对内蒙古医学院实习学生按规定转来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入党积极分子在校学习期间党组织的考察培养情况,都应予以接纳,并及时把他们编入你单位相应的基层党支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保证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履行党员的义务。同时,还要相应地做好这部分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和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考察、转正工作。在这部分学生返回学校时,你单位党组织要将其在你院实习期间的党组织培养、考察情况和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的情况以及政治思想表现,如实介绍给学校的党组织,以保障他们在医院实习期间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的连续性。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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