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1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2015]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5]10号

2015年5月21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方面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一)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二)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三)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经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四) 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经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应于每年11月份将名单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其它事项
  (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为业务考核机构。由业务考核机构制定《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实施方案》,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此项考核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具体时间由业务考核机构确定。经考核合格者,由业务考核机构出具《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表》(附件1),此表将作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加注“精神”字样的依据。
  (二)申请考核的人员可按就近的原则选择业务考核机构,并填写《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申请表》(附件2),向业务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三)中医类别医师已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符合既定条件的,请于2015年8月31日前到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相应注册。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程征涛 0311-66165717
  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
  侯玉微 0311-66165529
  省第六人民医院医务处
  刘永桥 0312-5079267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医务处
  董 梁 15075137022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