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推进方案(2017-2019)
邹卫政[2017]88号
2017年6月27日
为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方案》要求,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补短板、创示范、提能力”的思路,加大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投入,加强设施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质量,不断满足基层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力争到2019年,全县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3类机构在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功能和运行管理5方面实现标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全面推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达到70%以上,3类机构诊疗人次占当地门诊诊疗人次的比例稳定在70%以上,县域内30%左右的住院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规范开展。
二、建设范围
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居)卫生室。
三、建设内容
(一)优化规划设置,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结合卫生计生资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城镇化发展水平、人口结构、人口变动等因素,合理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划分服务区域,完善以县医院为龙头、镇街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及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城市新建小区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2013]62号)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消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空白点。农村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地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填平补齐短板,着力实现四类五化
1.房屋建设标准化。以房屋建筑面积、功能用房面积、平面布局和符合通水、通电、通暖、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为主要内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设施标准化建设,到2019年实现达标率100%。房屋建筑面积不达标的,按照标准新建或扩建;房屋建筑面积已达标,但是功能用房面积不符合要求、总体布局不合理的,进一步优化总体布局。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足的,结合实际进行改建,提高房屋利用率;行政后勤保障用房面积不足的,进行扩建。新建、改建或扩建后,做到建筑面积达标、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镇街卫生院达到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和《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鲁卫医发[2014]2号)相关要求。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2013]62号)相关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厕所数量满足患者需求。镇街卫生院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标准(CJJ14-2005)全部达到二类公共厕所标准,村卫生室要全部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
2.设备配置标准化。以设备配置不达标机构为对象,围绕医疗设备和公共卫生服务设备2类指标,依据相关配置标准要求,逐一分类对照、加强建设,到2019年实现达标率100%。标准内设备空缺的,尽快补齐;陈旧落后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淘汰并更新换代;结合机构服务规模、服务功能和群众需求,有选择地加强健康教育和信息化设备配置。镇街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分两步走,先开展基本设备建设,2017年底前全县中心卫生院配齐10大件,一般卫生院配齐6大件,村卫生室配齐8小件;再逐步升级,到2019年底分别达到《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鲁卫医发[2014]2号)和《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鲁卫规财发[2008]8号)相关配置要求,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配备血糖仪、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应符合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规定,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
3.人员配备标准化。按照县域和每个机构卫生专业人员总量、结构双达标的原则,充实完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机构人员总数低于标准的,应尽快配足配齐;人才队伍结构不合规、不合理的,通过招聘、调岗等方式逐步调整到位。到2019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基本实现每万居民配备至少2名以上全科医生。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
镇街卫生院按照服务人口数的千分之1.5的比例核定(按比例少于10名的按10名配备),每所镇街卫生院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专业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90%;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数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以满足需要为原则,适度调整,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的比例按照1:1的标准配备。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执业。
4.服务功能标准化。规范科室设置,合理设置综合管理、临床医技和后勤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需求。镇街卫生院科室设置达到《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鲁卫医发[2014]2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室设置,达到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预防接种门诊(站)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单独设立中医诊室、预防保健和康复室。在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应符合《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试行)》(鲁卫中医业务字[2015]10号)。
丰富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活动,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能力,到2019年,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1.2张。着力提升中心镇街卫生院的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等医疗服务能力,每所中心卫生院和市级以上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置1个特色专科。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到2019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街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规范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严格临床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就诊、治疗、缴费、取药、出院等流程顺畅便捷,服务质量达到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卫医发[2014]1号)有关要求。鼓励使用自助挂号、电子叫号、化验结果自助打印、健康自测等设施设备,改善居民就诊体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加强疫苗的接收、购进、存储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严格接种服务流程,确保接种质量与安全。
5.运行管理标准化。严格落实《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机构管理,提升运行管理规范化水平。2017年底前,实现3类机构名称、标识统一。2018-2019年,县域内同类机构主体建筑及围墙颜色外观、人员工作服装、铭牌、出诊包等逐步统一,达到机构外观统一醒目、院容院貌干净整洁、队伍形象整齐划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行为。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卫生信息化标准,以服务患者为出发点,以电子病历为核心,整合现有信息资源,消除信息孤岛,逐步整合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建立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一体化医疗卫生信息网络,实现与县级公立医院互联互通,促进区域卫生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
(三)创建评价全覆盖,不断提升整体建设水平
全面启动实施镇街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创建评价与示范引导相结合,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对规模较大、医疗服务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群众满意度高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参照二级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可参照二级医院管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挥示范单位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建设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推进步骤
(一)摸底排查、梳理任务(2017年6月底前)。对辖区内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3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和能力进行摸底排查,梳理出3类机构目前在标准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分别从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功能和运行管理5个方面确定出需要重点建设的机构数量、名单、建设内容和年度建设任务,2017年6月底前以镇街为单位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进度表,分别报县卫计局、县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问题导向、补齐短板(2017年7月-2019年12月)。根据摸底排查发现的问题和短板,以问题为导向,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医疗卫生资源投入,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短板,重点支持房屋建设、设备改善和人才队伍引进。要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倒排工期,确保2019年底完成各项标准化建设任务。各镇街要按照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达到30%、70%、100%的标准化建设进度任务,形成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进度表(包括各类机构的数量、名单、建设内容、年度建设任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并于7月9号前分别报县卫计局。
(三)总结经验,开展评估(2020年1月-2020年6月)。各镇街要及时总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的相关政策措施。2020年启动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效果评价,6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终期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卫计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各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建设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推进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编制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计划,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工作,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好政府卫生投入政策,保障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基层卫生人事、薪酬、招聘、职称、医保等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制定方案,细化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以镇街为单位组织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将任务层层分解,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能分工,完善推进措施,提高行动实效。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评。建立完善县、镇、村各级考评机制和定期通报、协商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县级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工作进度逐级报告制度。县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督查各地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核拨县级专项补助资金。
附件1:邹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赵树同 县卫计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树永 县卫计局党委成员、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郭玉刚 县卫计局综合监督股股长
耿春梅 县卫计局宣传教育股股长
柴华锋 县卫计局医政股股长
宋保山 县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郭道瑞 县卫计局家庭发展和妇幼保健股股长
韩燕美 县卫生计生局基层指导股股长
程晓亮 县卫计局中医药管理股股长
孙翠美 县卫计局财务股股长
李艳萍 县卫计局人事科教股股长
附件2: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目录
一、中心卫生院10大件
心电图机、人工呼吸机/器、洗胃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X光机、B(彩)超、麻醉机、手术床
二、一般乡镇卫生院6大件
心电图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X光机、B(彩)超
三、村卫生室8小件
听诊器、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诊查床、中西药品柜、无菌柜、高压消毒锅
附件3:邹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参照标准
一、主要文件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3.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
6.原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卫医发[2014]1号)
7.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试行)》(鲁卫中医字[2015]10号)
二、乡镇卫生院相关标准
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
2.原卫生部等5部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
3.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10]42号)
4.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鲁卫基层发[2015]1号)
5.原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鲁卫医发[2014]2号)
三、村卫生室相关标准
1.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7号)
3.原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08]8号)
4.原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08]9号)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相关标准
1.原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
3.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
4.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201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