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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2

发文字号

新食药监安[201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2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通知

新食药监安[2013]7号

2013年1月2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近日,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做好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安函[2012]98号,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做好执业药师配备工作。为贯彻落实《规划》和国家局《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执业药师是我国药学专业技术队伍中的一支生力军,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守护者。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有利于整体提升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水平。零售药店是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商业企业,能否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药品、咨询服务并指导合理用药,关键取决于执业药师的配备和作用发挥,关系到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并实行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的刚性政策,有利于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因此,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的重大意义,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规划》和国家局《通知》精神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把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工作抓紧抓好,把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大力推进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自即日起,审批新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在依照自治区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新食药监流[2008]54号)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必须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对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自治区局将研究制定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规划,确保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待国家局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后,自治区局将适时修订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执业药师配备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在严格零售药店准入管理的同时,要大力开展执业药师制度宣传教育活动,面向监管相对人和社会广泛宣传《规划》提出的“十二五”时期执业药师配备的刚性政策、发展目标和任务,宣传严格执业药师配备制度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和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中的地位、职责及指导合理用药的作用,使大家充分认识、正确理解执业药师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证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辖区内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确保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用药。对存在执业药师挂靠、兼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自治区局将在今年上半年组织对各地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工作中若遇有问题,请各地州市局及时上报自治区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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