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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08年度全区医疗卫生科技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03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0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征集2008年度全区医疗卫生科技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

内卫科字[2008]7号

2008年1月3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二附院、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教兴医战略,卫生厅将在2008年进一步加强卫生科技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为此,卫生厅将在全区范围内遴选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经专家评定后在全区推广。请各地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做好项目推荐和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卫生科技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主要面向基层、面向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单位,主要目标是提高城市和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技术服务水平。为此,申报项目要选择适合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的、最近三年间通过科技部门鉴定并已登记的先进、成熟、适宜且未推广过的卫生科技成果,或确有推广价值并尚未在我区广泛应用的适宜技术。

  二、项目推广工作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盟市城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推广,办班或会议推广时,相关专业学员不得低于30人。

  三、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申报的项目认真遴选,原则上各盟市、各单位推荐项目不超过3项,包头市不得超过8项。所申报项目要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各盟市卫生局审核后,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卫生厅科教处,厅直单位及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二附院、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直接报卫生厅科教处。

  四、卫生厅将对按要求完成推广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联 系 人:袁慧忠
  联系电话:0471-6944493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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