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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冬春季食物中毒的预警公告

发布日期

2009-12-25

发文字号

云食药监公告[200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5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正文内容


关于预防冬春季食物中毒的预警公告

云食药监公告[2009]4号

2009年12月25日

为防范和减少冬季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发布第四次预警公告:

  一、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认真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力度,强化宴席卫生督查,群众自办宴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科学烹调、合理膳食,防止冬季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由于我省部分地区群众有冬季药膳进补的习俗,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药两用药材,特别是毒性药材的使用知识宣传和监管,卫生、工商、食药监管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加强对药店,农贸市场经营毒性药材的监管,严禁使用毒性药材加工、售买食物,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三、学校、单位、工地食堂、婚丧宴请和会议涉及集体用餐要禁止使用毒性药材、禁止使用野生菌等有毒高风险原料加工食品。各地结合实际,近期对学校、集体食堂组织专项检查。

  四、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互通食品安全信息,增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置能力。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案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

  五、各地政府和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地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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