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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3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09]8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内卫蒙字[2009]849号

2009年9月23日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自全球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以来,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陆2/3以上病例采用了单纯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治疗,在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和全国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前一阶段甲型H1N1流感的中医药防控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明确提出下一步要继续发挥中医药的作用。9月21日卫生厅厅长杨成旺在全区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甲型H1N1流感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对学校等疫情聚集性爆发场所,可以使用蒙中药口服液,对尚未感染人群开展预防用药工作。”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蒙医中医药防治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继续发挥蒙医中医药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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