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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4-28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发[2017]1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鄂尔多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意见

鄂食药监发[2017]170号

2017年4月28日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以及《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2017年第39号) 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追溯体系建设,经市局会议研究决定,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要在年底前全部建成并使用电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现就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追溯体系是食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作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对其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如实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性。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全市正常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并能生成追溯二维码在产品上使用。同时保存相关的纸质记录,纸质记录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停产的食品生产企业要提供停产报告,并且在恢复正常生产时也要建立追溯体系。

  四、食品生产企业已建成电子追溯系统的要实现与市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有效对接。

  五、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电子追溯系统的,市局免费提供电子追溯软件,企业要利用软件及时将产品追溯数据上传市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并生成二维码在产品上使用。

  六、各旗区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宣传指导辖区内正常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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