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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县医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24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09]7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县医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财字[2009]751号

2009年8月24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转发你们。国家印发的指导意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床位设置、建设标准、建筑要求、设备配置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测算指标,对做好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请各盟市卫生局逐级转发文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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