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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2018年修订版)》《山东省精神卫生专业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09

发文字号

鲁卫医字[2018]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15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2018年修订版)》《山东省精神卫生专业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8]49号

2018年8月9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护理文书管理,规范护理文书书写行为,根据《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护理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对《山东省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2010年修订版)》和《山东省精神卫生专业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山东省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2018年修订版)》《山东省精神卫生专业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2018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路径的开展和电子病历的推进,探索护理记录的路径化和电子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13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精神卫生专业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58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山东省精神卫生专业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2018年修订版)》适用于精神卫生专业,未涉及的内容依据《山东省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2018年修订版)》相关内容执行,《山东省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中涉及护理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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