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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复方海蛇胶囊等六个虚假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2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复方海蛇胶囊等六个虚假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2007年11月1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假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疆内发布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虚假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冠心七味片(生产企业: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抗骨增生丸(生产企业:山西天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复方海蛇胶囊(生产企业:浙江杭康海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根痛平胶囊(生产企业: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祺笑牌肤痒颗粒(生产企业:山西仁源堂药业有限公司,广告中标示为祺笑)、复方杜仲片(生产企业: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等6个品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即日起对上述6个药品采取暂停在全疆范围内的销售;

  二、各级局要加强对药店的明查暗访,反复检查,以确保强制措施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将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责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个药品,各地按品种、数量、金额统计后于20日前上报区局稽查处。

  附: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在全区范围内暂停销售的药品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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