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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9

发文字号

桂卫农卫[201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9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广西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卫农卫[2011]15号

2011年4月19日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8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在全区全面推进提高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我们制订了《广西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和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王 盛 0771-2809260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徐国纲 0771-2618896

  广西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2011年度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做好我区提高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在确保参合农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通过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紧密结合,采取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

  二、实施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对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以下简称“两病”)进行重大疾病补偿。“两病”限于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补偿对象为0-14周岁(含14周岁,以申请时间为准)患有以上疾病、并具有治疗适应症的参加新农合的儿童。

  三、补偿标准
  (一)实行按病种付费。根据各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医疗费用如下:
  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全程费用限额8万元;中危组患者全程费用限额15万元。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全程费用限额8万元。
  3.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全程费用限额2.5万元。
  4.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全程费用限额3岁以上患者2.5万元,1-3岁患者4万元,1岁以下患者5万元。
  5.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全程费用限额1.5万元;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者限额3万元。
  6.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全程费用限额3万元。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的药物费用、诊疗费用、床位费等。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包干,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二)患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陪护服务的,陪护费用由其法定监护人负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因重病、重残、在校学习而无能力陪护的,或者法定监护人属于政府的,陪护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患者三方分担,具体办法如下: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新农合基金补偿70%,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补偿30%。
  2.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新农合基金补偿70%,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补偿25%,患者自付5%。
  3.属于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新农合基金补偿70%,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补偿20%,患者自付10%。
  4.属于其他对象的,新农合基金补偿70%,患者个人自付30%。

  四、补偿方式
  患者办理住院治疗手续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其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患者出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向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发出费用结算函。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结算函的2个月内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五、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考评后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划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区域。各定点医疗机构分片负责划定区域内的“两病”接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负责区域另文下发。
  初筛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六、申请审批治疗程序
  (一)申请。患者法定监护人填写《广西农村参合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出具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和初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审批。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审核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通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领取《审批表》。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患者进行身份确认。对其他患者,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符合当地农村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三)复查。患者在其法定监护人陪同下持《审批表》自行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复查,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后,对患者给予免费复查,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并具有手术指征、法定监护人同意入院治疗的患者接收入院治疗。
  (四)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全程治疗,并在患者痊愈出院后提供1年的免费跟踪复诊服务(大型设备检查除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两病”医疗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有效减轻农民群众重大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儿童的深切关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要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便民利民。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增强责任心,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便民利民措施,加强审批、转诊等各环节衔接,有条件的要提供“一站式”服务。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具体规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补偿费用结算办法等内容。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两病”医疗保障工作负责人和责任科室,负责组织进行核实、复查、安排入出院、出院后复诊、费用结算等具体工作,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规范治疗,保障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制订的“两病”临床路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要认真执行临床路径治疗标准,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切实按照医疗技术规范操作,确保医疗质量。要加强初筛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认真指导初筛医疗机构做好筛查工作。
  (四)广泛宣传。各地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两病”医疗保障工作宣传,公开“两病”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申请办法、转诊程序等相关信息,准确把握政策,认真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广西农村参合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审批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体重     照片
  监护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  电话  
  合作医疗证  编号     家庭住址  
  对象类别     救助证编号  
  患者申请   申请人签字:
  患者监护人  意见   监护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新农合  经办机构  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定点医疗机构  复查意见   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医疗机构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对象类别是指五保户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患者、其他患者。

  2.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各留存一份。

  附件2:广西农村参合儿童“两病”医疗费用结算函

  X X县卫生局(民政局):

  你县儿童“两病”患者X X X因X X X病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院入院治疗。我院根据协议进行了治疗,患者已治疗痊愈,并于 年 月 日办理出院手续。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共 元 ,限额费用为 元,其中,患者已支付自付费用 元,另有患者陪护费 元。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向我院支付 限额费用的余额 元。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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