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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14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闽政办[2005]39号
2005年3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工作要求,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订了《福建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五年二月)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省历史上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全省84个县(市、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病的流行,主要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病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04年,全省累计对 82.69%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人口进行了改水;通过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73个县(市、区)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截至2004年底,全省尚有11个县(市、区)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这些县(市、区)大部分在沿海地区,食盐产销矛盾十分突出,相当多的小盐场以贩卖私盐冲销碘盐市场来维持生计,不法盐贩以低于碘盐的价格销售私盐,扰乱了碘盐市场的正常供应,严重制约了防治工作的开展;全省尚有现症氟斑牙患者 3877人、氟骨症患者 415人,有近2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人口需要改水。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特制定《福建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立足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 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造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让群众了解地方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主动地参与防治工作。同时,加强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
  3. 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分阶段安排和实施综合防治项目。
  二、目标与指标
  (一)总目标
  到2005年,以省为单位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09年,以县为单位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100%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实现基本控制地方性氟中毒。
  (二)具体目标
  1. 碘缺乏病
  (1)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年度计划为:2005年,石狮、永春、涵江等3个县(市、区);2006年,福清、云霄、诏安、漳浦等4个县(市);2007年,泉港、秀屿等2个区;2008年,平潭、东山等2个县。
  (2)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73个(市、区),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建立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运行机制,保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 地方性氟中毒
  (1)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到2009年,全省100%的病区村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到2009年,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三、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健全省、市、县三级地方病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系统性,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要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准确掌握病情动态。
  (二)加强健康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媒,广泛宣传,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宣传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并且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要通过每年5月举办的“防治碘缺乏病日”等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地方病工作。
  (三)加大干预力度
  根据各地地方病病种和防治工作所处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实施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坚持对碘盐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保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可持续发展。
  未控制地方性氟中毒的地区,要认真落实以改水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并同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紧密结合,大力实施改水降氟。已控制的地区,要加强水质监测和对防治措施的监督,掌握改水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处理。
  四、治疗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对巨块型地方性甲状腺肿的患者,要通过外科手术切除肿块等方法治疗;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酌情服用碘制剂补碘的方法防治;对严重缺碘导致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要用药物进行替代治疗,并进行生活、劳动功能训练。
  对氟骨症患者,要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也可试用抗氧化剂或中草(成)药治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病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科研、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省农办结合造福搬迁工程,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缺水的地方病病区人口搬迁。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级财政对防治任务重的贫困地区的地方病防治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和促进全省地方病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利部门要结合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优先组织实施。
  教育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对青少年从小进行教育,培养和提高自我保健的意识。
  教育、广电、妇儿工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检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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