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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医改办关于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启动周转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7

发文字号

内财社[2011]9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区卫生厅、区医改办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医改办关于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启动周转资金的通知

内财社[2011]993号

2011年7月27日

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局、医改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局、医改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由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支付,财政设立周转资金予以支持的要求,为确保我区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现就旗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启动周转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上年基本药物销售量10%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个月的药品平均销售额测算确定基本药物采购启动周转资金数额,列入当年同级政府预算,并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订立基本药物采购启动周转资金使用协议。

  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第一批采购合同、用款计划申请、网采证明以及基本药物采购启动周转金使用协议,及时将周转资金一次性全额拨到旗县卫生主管部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旗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签收单及时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三、基本药物采购启动周转资金属财政部门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垫付资金,不纳入基层医疗机构收入项目。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进入正常程序后,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从基层医疗机构缴入的收入中收回周转资金缴入国库,具体归还时间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与卫生部门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四、旗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旗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物监督指导,要根据临床必需和基本药物实际需求以及自治区确定基本药物采购具体剂型、规格和质量要求,制定采购计划。避免盲目扩大采购范围和采购量,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采购周转资金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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