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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医保转诊转院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6

发文字号

佳人社发[2014]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佳木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1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医保转诊转院办法的通知

佳人社发[2014]115号

2014年4月16日

各县(市)人社局、各定点医院:

  为维护参加城镇医保人员的权益,充分尊重参保人员在诊治疾病上的自主选择权,从2014年5月1日起市区取消医保经办机构转外就医审批,实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或定点医院转诊报备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人员患病可自主选择外地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市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转诊报备的,在医疗费报销时,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个人先负担20%后,再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报销。

  二、特殊病情的转诊转院。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仍不能诊治的疑难病;因病情需要必须转院治疗或抢救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进行的检查或诊疗项目,由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患者直接办理转诊转院,按照逐级转诊原则转外地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标准报销(含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

  三、报销办法。在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直接持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收据、医保卡复印件、本人建行存折(卡)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窗口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自接到费用报销申请7个工作日内将报销的费用划至患者提供的个人银行帐户。

  四、取消转外、异地急诊就医复查认定,参保人员治疗结束后不需再到指定医院复查认定。建立外地就医费用核实制度,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审核监督,采取电话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转外、异地费用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的,拒绝支付其医疗费用,并停止医保待遇,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各县(市)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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