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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上报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29

发文字号

苏卫办疾控[200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2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上报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08]1号

2008年2月29日

各市卫生局:

  为推动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结核病诊断治疗行为,落实国家有关结核病诊治减免费政策,更好地服务于结核病患者,我厅先后于2003年、2005年两次公布了全省各地设立的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多年来,各定点机构和广大医务卫生人员辛勤工作,完成了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下达的病人发现和治疗任务,顺利实现了结核病防治规划阶段性目标。随着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医疗机构准入管理的不断加强,部分地区已对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进行了调整,为此我厅将于近期再次公布各地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结核病诊断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指定为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的单位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备1名以上临床执业医师。

  二、被指定为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痰涂片检查、X线影像学检查、定诊、确定治疗方案、药物反应监测处理等结核病诊断治疗工作,做好结核病疫情报告,健全“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等三本登记本,负责将结核病患者个案信息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并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结核病诊治减免费政策。

  三、各地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由各市、县(市)卫生局负责指定,定点机构名单请各市卫生局统一汇总上报我厅疾病控制处,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12日。

  联系人:单玲英,联系电话:025-83620607,传真:025-836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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