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工商消[2007]177号
2007年8月29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部署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503号令”)、
《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省政府305号令”)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打建结合、积极建设安全食品市场的原则,采取边整治、边检查、边规范的办法,综合运用查、治、管、扶、建等措施,把集中整治与强化全程监管结合起来,把全面推进各项监管工作与强化重点品种、关键领域的监管结合起来,把严厉打击假冒与引导市场主体自律结合起来,把执法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领域的整治工作,确保各项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商品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市场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面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到今年年底,食品经营主体达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实名登记率达到100%;县城以上城市经营食品经营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100%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品经营店铺100%建立进货台帐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和召回率达到90%以上;消灭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
三、工作重点此次专项整治围绕“四个重点”、“一个突破口”开展。
(一)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食品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和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等。
(二)重点对象:农副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以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小餐馆等。
(三)重点品种: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材料、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以及进出口商品等。
(四)重点问题:无照经营,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假冒伪劣商品。
(五)重点突破口: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开办者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问题。
四、工作步骤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今年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自8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8月底至9月初),主要开展两项工作。
一是对本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情况认真调研摸底,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制订整治工作方案。
二是向食品经营者和社会广泛宣传国务院503号令、
省政府305号令以及专项整治精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9月初至11月底),主要开展八项工作。
一是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503号令关于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准入条件的规定和要求,采取逐户排查的办法,重点核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大清理取缔无照经营的力度,对无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503号令的要求予以查处和取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
二是开展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在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督促食品批发市场建立和落实进货验收、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检查、督促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落实市场开办责任,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自律、进货台帐制度。在监管的重点品种上,由食品扩大到危害消费安全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材料、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商品,对食品、危害消费安全的重点商品都要按国务院503号令的规定建立落实自律制度。
三是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监测工作,各市州县局要组织1-2次不定向监测,县市局要利用现有快速检测设备组织对裸装、散装食品质量进行快速检测,原则上县级局组织快速检测每周不少于1次,并依法加大不合格食品的后处理工作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和消费安全提示。要把全面的市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以查处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严厉查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要以中秋、国庆、元旦节日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加强对节日市场的月饼、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鲜活食品的执法检查。要集中查处一批食品违法经营大案要案,向社会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四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加大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快速检测手段,重点查处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经销行为,严厉打击农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
五是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制品;要督促销售猪肉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和超市,建立和落实“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市”等制度,从合法规范的定点生猪屠宰企业进货,严把猪肉市场准入关。
六是开展重点商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危害消费安全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材料、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商品,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是否有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以及“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对实施3C认证的产品,重点检查其是否加贴了3C认证标志以及是否伪造或冒用3C标志。要加大对重点商品的监测力度,加大对制假售假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七是开展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整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进口食品的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份含量的监督检查,严禁销售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依法查处进口商品中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违法行为。
八是开展药品医疗广告整治。重点整治虚假药品、医疗广告,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以及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等违法广告。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12月1日至12月中旬),主要开展三项工作。
一是各市州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上报省局和当地政府。
二是省局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是省局结合“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点”表彰会议,总结交流全省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要成立由一把手挂帅、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各有关职能机构参加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经常参与,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级工商机关要把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与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创新监管方式,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强化建章立制工作,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实现全省工商系统又好又快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目标。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工商所(基层分局)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对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问题长期不能有效解决、或是发生恶性食品事件的县(市)、乡镇,要追究县(市)局、工商所(基层分局)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失职、渎职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坚决严肃查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体户,要坚决从重从快打击查处。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农业、质监、商务、卫生、食品药品、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对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其他监管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要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狠抓检查落实。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特别是基层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领导机关及领导干部要深入整治第一线,切实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帮助解决一线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重点区域、重点乡镇要派出工作组,与当地政府一起组织专项整治。
(六)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整治工作中有关信息、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每周和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局要将本周、本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汇总统计表格(见附件)报送省局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12月2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要信息、突发事件、大要案件以及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和请示。专项整治中有关重要信息的发布,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向媒体和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