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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7]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9

颁发部门

宁夏自治区政府

正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63号 2007年4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地级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县(区)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市、县(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区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市、县(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市、县(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市、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县(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
  (4)霍乱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县(区)以外的地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在区内2个以上市、县(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源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市、县(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2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市、县(区);
  (3)霍乱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流行, 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县(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1周内在 1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是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2倍;
  (5)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在1个市、县(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3人以下;
  (10)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治区卫生厅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严重、较重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区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培训、物资设备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事发地市、县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影响全区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科技、教育等各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自治区和市、县(区)应急指挥部。
  2.1.1 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厅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政府新闻办)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的普及。
  卫生厅(爱卫会):负责组织制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将有关疾病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等建议;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授权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教育厅: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公安厅: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监察厅: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
  民政厅: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财政厅: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事厅:制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和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建设厅;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交通厅、机场集团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患者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需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
  农牧厅: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商务厅: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质监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和标准制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通讯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宁夏军区后勤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宁夏总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1.2 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2 日常管理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区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卫生厅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协助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区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市、县 (区)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自治区卫生厅应视情及时与相关省区互相通报信息。
  3.3.1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卫生厅另行制订。
  3.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市、县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确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报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卫生部授权,自治区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自治区卫生厅报告卫生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卫生部的指导下,自治区卫生厅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及时组织全区培训。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市、县(区)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自治区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协助下,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全区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开展技术培训: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自治区卫生厅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自治区卫生厅应急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和成立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自治区卫生厅应急反应。接到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自治区卫生厅应急反应。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本区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自治区卫生厅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县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自治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连接中央,覆盖区、市、县(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自治区卫生厅在国家卫生部的指导下,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区、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在各地市,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自治区建立传染病医院。各市、县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并在具备传染病收治条件的中医医院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传染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重视中医作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自治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自治区卫生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自治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中医药防治队伍,每类队伍2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中医药防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自治区卫生厅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编写应急卫生救治各专业类别的培训教材,组织专家对自治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定期培训。
  6.1.6 演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全区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自治区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1.7 科研和国际交流
  自治区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自治区卫生厅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市、县(区)的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与改革(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自治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局部区域的流行情况,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制订与解释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示意图(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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