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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15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16]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72号

2016年7月15日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现就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该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卫生计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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