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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4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6

发文字号

冀卫医函[2014]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6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4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4]82号

2014年12月26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三级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4]56号)要求,全省有关医院积极申报,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和财政局进行了初评和推荐,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经研究,确定河北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等25个专科为2014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烧伤科等10个专科为2014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培育单位(具体名单附后)。现就做好项目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重要举措。通过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可以引导大型医院加强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并通过重点专科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区域医疗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专科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制定专科发展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和工作任务
  省级财政对每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补助20万元,各专科所在医院至少安排40万元配套资金用于专科建设。工作任务主要是以需求为导向,提高专科医疗能力,对各专科为解决疾病诊疗问题而开展的技术创新予以支持,以填补疾病诊断治疗领域的技术空白,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并加强临床型医学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促进区域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的均衡发展,有效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科设备购置、相关人才培养和临床诊疗技术引进、开发。

  三、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为3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周期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组织对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的期中和期末评估,对项目执行进度、资金利用效率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专科发展和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一)各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要加强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做好设备采购以及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工作,保证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与本专科发展无关的公用设备。
  (二)各专科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要结合本专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阶段性建设目标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评,每年要向省和市级卫生、财政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在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目标的,将取消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格,追缴经费,直至取消建设项目所在医院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三)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做好本辖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各医院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建设项目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等内容进行评估考核。

  各专科项目建设单位务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专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刘云冬、程征涛,0311-66165715、66165717
  电子邮箱:hebwstyzc@126.com
  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李宜靖,0311-85989533
  电子邮箱:liyj@hebwst.gov.cn
  省财政厅社保处,胡浩,0311-66651118
  电子邮箱:huhao666511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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