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4]9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食药监餐饮[2014]933号

2014年11月14日

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上海市互联网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保障广大公众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近年来新兴的互联网经营业态,网络订餐、送餐上门的消费方式在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由于一些第三方平台把关和管理不严,部分入网餐饮单位卫生状况差,食品加工和送餐行为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甚至无证从事餐饮活动,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保障广大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取得合法资质后经营
  第三方平台应取得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单位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均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方平台取得相关资质后,应将本企业(第三方平台)负责人、负责网络订餐业务的管理人员以及在本市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建立入网餐饮单位管理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方平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入网餐饮单位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网餐饮单位的管理。第三方平台应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者投诉方式,建立消费者和入网餐饮单位纠纷处理机制,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鼓励第三方平台在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赔偿要求时,向消费者先行提供赔付。

  三、审查和公示入网餐饮单位资质证明和安全信息
  第三方平台应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提交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要求入网餐饮单位提供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对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禁止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餐饮单位入网。对前期未经资质审查的已入网餐饮单位,应限期完成补充审查。餐饮单位入网前,第三方平台应告知其应承诺遵守的食品安全规定。为便于消费者监督,第三方平台应在网上公示餐饮单位的许可证照、具体经营地址,以及送餐活动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要求(可参考附件《餐饮单位送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鼓励在网上公示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脸谱)等政府部门监管信息,以及订餐配送至消费者所需时间。

  四、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惩戒机制
  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以便于消费者选择,促进入网餐饮单位规范自律,提高管理水平。信用评价体系应包括消费者对入网餐饮单位的评价、第三方平台对餐饮单位的评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等监管信息的内容。第三方平台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集中或者诚信记录不良的餐饮单位,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第三方平台还应及时报告餐饮单位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

  五、强化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入网餐饮单位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未取得许可资质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取缔。对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入网餐饮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责令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对于拒不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平台服务意见的,市通信管理局按规定通知网络接入服务商停止相关第三方平台的接入服务。

  六、加强网络订餐行业和企业规范自律
  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市互联网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引导和鼓励网络订餐企业签订自律公约,建立消费者先行赔付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附件:餐饮单位送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

  1、餐饮单位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证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其中,饭店、快餐店可经营正餐,小吃店、饮品店分别可经营小吃、饮品,盒饭和桶饭生产企业可向团体单位批量供餐。

  2、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加工制作食品的数量不应超过本单位加工能力。

  3、送餐品种不应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不应有冷菜、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等)、预拌色拉等高风险品种。

  4、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客户送餐,使食品可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入网餐饮单位应在第三方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建议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存放。

  5、送餐容器和包装应清洁、完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6、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